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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沿街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规范化设置标准。
第五条城市管理、规划、市场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清理、审批、监管“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严格执行“一店一招”“一楼一牌”的管理要求,依据各自权限职能加强对全区户外广告招牌、横幅、Baidu Nhomakorabea幔、网架等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设置人是指使用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星空体育登录入口 星空体育在线官网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构)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的广告,其高度、大小应当与所在立面相协调,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2米;
(五)霓虹灯、灯箱、灯杆、LED电子显示牌(屏)要选用节能、环保的材质;
(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二)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现将《洋浦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规范化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临街遮阳篷(伞)采用固定式可伸缩卷取方式,帘布向下倾斜与小平面夹角在0°~15°范围内伸展、收回;可伸缩长度不超过1.5m;安装高度不高于3m;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设置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相关设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区办事处、社区(村)、网格员等根据本标准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一)遮阳篷(伞)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二)遮阳篷(伞)面料性能、材质、种类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建筑用曲臂遮阳篷》(JG/T253—2015)的规定;
(三)采用高科技复合材料,制作顶棚,不锈钢管及喷塑管制作棚架,面料具有抗拉和抗撕裂强度,棚架材质要轻质、高强、防腐、保温、强度,防止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出现被撕裂的危险;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各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的设置及其监督由区办事处管理。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灯杆、橱窗、标识牌、LED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旗幔、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六)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LED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一)符合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七条设置人应当每年对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做好登记保存;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本标准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室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本标准所称遮阳篷(伞),是指在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主要街道、公共区域、广场周边、市场周边等私自搭建的遮阳篷、遮阳伞、布幔等。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发区户外广告招牌及遮阳篷(伞)的设置、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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