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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对于保证农作物优质、高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人均耕地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更与农药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农药行业近年有了长足进步,规模大幅增长,质量稳步提高,品种不断增加,为优质高效农业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目前的农药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农药生产和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制约着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构成了威胁。目前,由于管理方式和标准有所欠缺,农药产品质量不容乐观。具体地说,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着生产领域管理严格、销售领域管理松散,对大企业管理严格、对中小企业管理难以顾及,对产品质量比较重视、对环境保护较为淡漠等现象。如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污水排放,只有比例标准,而没有总量控制,某些企业为了达标,就加水稀释后再排放,不但污染物没有减少,还浪费了水资源。农药产品的质量标准中,只考虑药效问题,而对一些有害杂质含量没有明确限制,导致某些企业片面追求药效而忽视了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利于作物的生长和环境保护,甚至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此外,作为食品生产链的上端产品,农药质量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至关重要。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除了加工过程中的问题外,食品生产中农药使用也是主要原因,包括使用不合格农药和过量使用农药。除此之外,我国的农药管理中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众多,相互间衔接、协调不够。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商务、工商、质检、专利、环保以及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从农药企业投资审批、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发放到农药经销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环境保护和打假等等,各个部门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进行农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但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了很多问题。如农药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平台必要的信息沟通,导致某些专利产品被其他企业登记,造成侵权现象普遍。在整顿农药经销秩序、组织农资打假等行动时,农业、公安、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合作进行,但相互之间难以很好配合,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果。二是生产企业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农药生产领域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落后甚至淘汰的技术工艺仍在使用、资源浪费严重、假冒伪劣盛行、侵权现象依然存在、污染环境等等。有些企业仅从药效出发热衷生产乳化剂产品,可融性液剂中加入了大量有机溶剂,这些产品甚至用于大田作物和水果蔬菜等,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很多企业没有条件购买必要的环保设备,要么违规排放,要么兑水排放,对周边的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其产品质量也难以保证,对用户的人身安全、经济上产生损害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三是品种结构不尽合理。我国生产农药品种,产品结构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高毒杀虫剂农药仍占多数。在我国的农药销售中,高毒、剧毒农药仍占较大比例,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四是农药经销秩序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众多经营主体不合格。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仍然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者本身不懂农药,不能一般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给予农民用药指导,难以推广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药产品等。我国农药管理虽然已经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鉴于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农业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在《农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农药管理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业、发改、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定先进的生产和质量标准,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整顿农药经营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招商引资和农药出口管理;加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农药生产和使用安全。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鉴于我国目前的体制状况和现实可能,应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农药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没有执法权;发改、工商、商务、质检、环保、专利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药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制度。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投资审核,可由发改委、农业部共同拟订市场准入标准,由农业部门操作。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许可证发放,在修订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由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环保部门应对农药生产、使用对农业和环境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检测评估,并把有关结果及时通报农业、工商等部门,提高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配合农业管理部门对农药流通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由于农药生产的技术水平、环保投入、质量控制以至损失赔偿等都与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建议对采用传统工艺的原药生产、制剂加工等不同生产方式规定最低投资额和最低环保投入比例。同时,尽快建立农药生产企业类似于药品生产GMP标准的认证制度,新建立企业须达到标准方准投产,已建企业限期达标,不合格的淘汰。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规范农药生产秩序,促进农药生产企业升级。对现有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工艺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产品质量不达标禁止出厂;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于生产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我国农药产品出口量逐年增加,而农药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均作为特殊商品,因此各国均采用较为严格的登记制度,这对我国农药产品质量、出口农药的技术资料准备均提出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农药出口企业采取让利于进、出口商,由他们承担登记费用和风险的做法,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但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我国农药传统出口国纷纷加强对农药进口的管理措施,同时随着我国农药出口量的增加,在国外农药质量纠纷也时有发生。为维护我国农药行业的声誉,减少不必要的国际贸易纠纷,应该加强和规范农药产品出口管理,从规范农药企业生产做起,提高农药产品质量。重新审定农药经销标准,对于农药经营者要有资金和技术的双重要求。同时改革现有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药经销企业,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至于基层农业管理(技术)部门的经费问题,则应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这部分支出(农业技术支持)可以在财政中单列,作为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一部分。这样既有利于农药销售的公平竞争,又加强了政府管理农业的力度;有关财政支持既不违反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农业技术支持可以列入“绿箱”政策),又实实在在地支援了农业。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2.农药的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3.农药的种类:⑴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平台等有害生物的;⑵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⑶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⑷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⑸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⑹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1.农药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按照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三个阶段进行,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1.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2.农药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⑴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⑵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⑶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⑸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⑹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产品的质量控制、农药产品出口质量控制。1.农药经营条件: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⑴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⑵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⑶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2.农药储藏: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农药使用的具体要求: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主要就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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